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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鑰匙”怎樣打開老字號之“鎖”?

      

    商標“鑰匙”怎樣打開老字號之“鎖”?

     
    原標題:商標“鑰匙”怎樣打開老字號之“鎖”?

    就發揮識別功能而言,商標、老字號、包裝裝潢等標識類知識產權具有大體相同的性質,但是這三者卻又遵循不同的法律規則。例如,老字號的權利人如果想要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則必須通過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注冊,否則再有知名度的老字號也只能是一枚未注冊商標。也正因如此,涉及老字號的商標糾紛都比較復雜,這種復雜既有事實查明方面的困難,也有法律適用上的疑難。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稻”)和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蘇稻”)的商標權糾紛大體上就符合這種狀況,即使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蘇稻可否申請注冊扇形邊框的“稻香村”商標已經最終表態,雙方仍有其他互訴侵權行為發生。這一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就二者的互訴分別作出的判決就非常典型。拋開個案的輸贏,糾紛本身對于提醒眾多企業管好自己的知識產權、促進相關法律政策進一步完善顯然是有積極意義的。站在這個角度,這兩個案子就更加值得深入解讀。

    對于這兩種判決,不少媒體在報道時冠以“逆轉”“反轉”等字樣。僅看媒體報道,不讀判決,老百姓或許會覺得這兩份判決有沖突,甚至會認為“其中必有一個是錯案”。站在當事人勝訴與否的立場看,“蘇稻”和“北稻”確實是各贏一場,但是,由于兩案的事實基礎(包括商標權、被告侵權行為等)不一樣,二者的裁決結果對當事人雙方有輸有贏也屬正常,不屬于“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事實上,如果認真研讀兩份判決書就會發現,二者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標準是大體相同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就兩份判決書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標準進行梳理和對比分析,并簡單談點自己的認識。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北稻”在第30類“年糕、粽子”等商品上享有第1011610號“稻香村”商標權,該商標核準注冊日期為1997年5月21日;“蘇稻”的被控侵權行為是銷售帶有“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文字標識以及“稻香村集團”文字標識的“糕點”等商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蘇稻”在第30類“糕點”等商品上享有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商標權,該商標核準注冊日期為1989年6月30日;“北稻”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在“糕點”類商品包裝(外拎袋和鐵盒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稻香村”扇形標識等與“稻香村”構成近似商標,“蘇稻”銷售的“糕點”等商品與北稻第1011610號“稻香村”商標核定的第30類“年糕、粽子”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故“蘇稻”的行為構成侵權。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認為,“稻香村”與“稻香村DXC及圖”構成近似商標,而“北稻”銷售的“糕點”類商品與“蘇稻”第352997號“稻香村DXC及圖”核定的“糕點”等商品是相同商品,故“北稻”的行為構成侵權。

    可見,兩個法院均是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者的裁判標準和裁判理由其實是相同的,不存在“裁判標準不一”“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雖然對于“蘇稻”和“北稻”而言是有輸有贏,但兩個法院通過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正確理解和適用,維護了法律適用規則的統一,并不存在所謂“沖突”。從這個角度講,這個案子實際上是“法律贏了”。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案子之所以引起熱議,兩家“稻香村”的糾紛之所以曠日持久,主要還是牽涉到老字號的問題。然而,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老字號的權益歸屬等問題基本上還是通過現行《商標法》的規定來解決。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中也有回應:雖然“北稻”提出“蘇稻”與歷史上的“稻香村”無關、其不應享有老字號的相關權益的主張,但其未能就此充分舉證證明,且最高法院第85號裁定和本院查明的相關事實均表明“稻香村”老字號的歷史傳承與“北稻”和“蘇稻”密切相關,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納。

    這又牽涉老字號沿革歷史的事實舉證、老字號歷史發展過程中的權益分配,以及在先生效判決的約束力等復雜問題。近期,各界人士針對“兩稻”爭執的癥結提出許多有見地的分析建議,包括希望對《商標法》進行修改,允許老字號企業在品牌名稱之前加上地方名稱進行注冊等,有益于妥當解決老字號商標使用的爭議??傊?,“兩稻”糾紛雖然一時難以厘清,但其產生的社會普法效果值得肯定。如能由此促進相關法規政策完善,有利于后續的審理程序進一步明確,進而實現商標“鑰匙”和老字號“鎖”的合理匹配,那么這場糾紛就不止是法律贏了,而是意味著法治的中國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