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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詳情:
商標復審是指申請人或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商標復審的類型有以下幾種:
(一)不服國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五)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復審申請必須要在時限內提出,時限為收到商標局官方文件的十五天內。
1、 商標被駁回的原因有哪些?
商標駁回是指商標在注冊的過程中,經過商標局實質審查后,認為有不能通過的理由,就會駁回。商標駁回的原因分為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絕對理由是指違反商標注冊禁止性規定,即:《商標法》關于禁止某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相對理由是指,商標與在先商標權利的沖突。
由于中國現在商標注冊量大,目前最常見的理由是與在先申請過的商標近似或相同。此外,也會因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主要是指沒有顯著性,容易誤導公眾的商標。如:商標是通用名稱、夸張性宣傳、縣級以上行政地名、僅表示功能、僅有原材料等情況。
2、 商標駁回復審時限?
商標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
商標復審申請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其15天復審時限的計算,分別將當地郵局收到信函和發出信函的郵戳日期,視為當事人收到和發出的日期;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文標注的日期順延20天視為當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商標復審申請的日期上溯20天視為當事人發出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