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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WEIR及圖”商標3年之爭塵埃落定
日前,隨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紙判決書的下發——“撤銷商標局作出的‘WEIR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歷時3年之久的“WEIR及圖”商標之爭塵埃落定。從最初的“WEIR及圖”英文字母商標被質疑,到后來的申請撤銷并注冊成功“威爾(中文)”商標,寧波市奉化威爾膠粘制品有限公司3年多的“維權戰”成為最生動的商標品牌教育。威爾公司負責人潘武民感慨道:“希望中小微企業引以為戒,保護好商標這一無形資產。”
收集證據 駁回撤銷申請
寧波市奉化威爾膠粘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威爾公司)位于尚田鎮,公司持有“WEIR及圖”注冊商標(在第17類合成橡膠、絕緣材料等商品上使用)近10年。
2014年4月,英國同行業一公司委托一名香港人以“WEIR及圖”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未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注冊。
突然收到商標局《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的潘武民一臉茫然,公司一直處于正常運行中,生產的電工膠帶也一直使用“WEIR及圖”商標,怎么就面臨撤銷了?潘武民第一時間向轄區尚田市場監管所副所長何仁樂反映。
在了解事情原委后,何仁樂一邊安撫潘武民沉著應對,一邊很快在電腦辦公系統中找出2011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間責任區干部對威爾公司的巡查記錄,打印出來蓋好公章交給潘武民。此后,該所商標指導員多次前往威爾公司,指導潘武民搜集公司網站頁面打印件、電工膠帶的產品宣傳手冊及生產照片、國內銷售發票、與業務客戶往來的合同等關于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資料,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初審認為威爾公司提供的“WEIR及圖”商標使用證據有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決定駁回撤銷申請。
復審受挫 訴訟贏商標
然而,在對方提起的復審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威爾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企業連續3年對“WEIR及圖”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實際使用,以無其他直接證據佐證為由,撤銷了威爾公司持有的“WEIR及圖”商標在第17類合成橡膠、絕緣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冊。
為打贏這場無硝煙的商標糾紛戰爭,拿回本就屬于企業的商標,威爾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尚田市場監管所與潘武民經與律師反復研商,最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供了多份出口貨物報關單、裝貨單場站收據、裝箱單等有力證據,上述報關單中均顯示有“WEIR”及“電工膠帶”字樣,且處于涉案3年期間,上述證據后被法院采信。歷時3年多的“WEIR及圖”商標之爭,終在法院的一紙判決書下歸于平息。
注冊“威爾”中文商標
“正是與跨國企業的商標爭奪,讓我們突然意識到商標的無形價值。”潘武民說道,“之前一直使用英文字母商標,我們突然想到,為什么不申請個與公司字號同名的中文商標呢?”
在申請“威爾”中文商標中,威爾公司發現國內已有企業在同類別產品上注冊“威爾”(中文)商標,但該企業已于幾年前停產。2014年12月,威爾公司以“威爾”(中文)注冊商標連續3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注冊申請,并獲得支持。2016年5月21日,威爾公司成功注冊“威爾”(中文)商標,從而避免了與企業重名的注冊商標落入他人之手。
來源:奉化日報
點評:
撤三”案件中,最核心的問題是“使用”。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商標因連續3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但是,由于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企業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影響,很多商標權人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規范。
在本案中,雖然威爾公司擁有“WEIR”商標十年之久,并且也一直在使用,但在面臨“撤三”時也一度陷入困境,其主要原因在于證據收集上。由此可見,決定“撤三”案件成敗,使用證據尤為重要。
那么,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呢?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在撤三答辯中,,權利人可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商標使用的圖片或相關資料;
(2)、商標印刷情況;
(3)、商標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情況;
(4)、商標產品交易文書;
(5)、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6)、商標產品宣傳證據
(7)、其他能夠證明被申請撤銷商標答辯人所述的事實和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
撤三歸根結底還是商標管理不善
《商標法》關于“商標撤三”的規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商標被撤銷歸根到底,還是由于商標管理不善,應增強商標管理意識,使用過程中更要注意留存使用證據。千萬不要抱著“注冊下來就是自己永久財產”的錯誤觀念,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后才追悔莫及。